高安素有”赣中明珠”之称,公元前201年建县,距今已有2200多年历史。山川隽秀,土地富饶,资源丰富,文化灿烂。高安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偏西北,属长江中下游平原,交通条件优越,可开发资源非常丰富,煤炭、石英石、花岗石、瓷土、碳酸岩等矿产资源储量较大,其中石英石蕴量达1亿多吨,大部分可露天开采,生产的石英砂产品质地纯正、品位高森林覆盖率达39.5%,有被誉为清代三朝”帝师元老”朱轼陵园,有岳飞点将台,有北宋大文豪苏辙登临赋诗”苍然暮色映楼台,江市游人夜未回”的大观楼,有被誉为”山清水秀、气候宜人,是一块理想的避暑、旅游胜地”的凤凰湖等,旅游资源极具开发前景。高安属中亚热带,气候温暖,雨量充沛,光照充足,霜期较短,生长期长。
高安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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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